| 公司、商號等營業名稱之選取應注意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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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
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
,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
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
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
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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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營業名稱之登記或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名稱是否核准登記(開業),僅考量有無其他公司以相同名稱核准登記在前,或在相同縣市區域是否已有其他事業以同一名稱登記營業來認定,並未與商標註冊之情形相互作檢索或勾稽。再加上一般業者可能以為「經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即得享有營業名稱專用之權利,並未意識到其與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可能發生權利衝突的問題,等到業者以該事業名稱完成一切開業準備行為(包括訂製懸掛招牌、印刷型錄廣告或教材等),或實際從事商業行為後,卻面臨商標侵權指控,可能會損失慘重之局面。
如果要查詢相關商標之註冊資料,可利用智慧財產局網頁上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中的圖樣文字查詢功能
(http://203.69.69.28/TIPO_DR/BasicIPO.html),鍵入相同之文字進行查詢比對,即可明瞭該字樣是否業經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若是已經使用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事業名稱、網域名稱,並開始營業的業者,建議應儘速到主管或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以避免侵害商標權之法律糾紛。 |
| 【文章出處/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