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有不慎,讓你坐牢又破產!!
 智慧財產權(簡稱智財權)的維護觀念,隨著社會結構以及科技人文的進步,而開始受到重視,甚至到了吹毛求疵的地步。幾年前網路上的「CD-PRO2」效應,讓智財權規範成為熱門話題,比更早之前KURO的MP3事件更受到注目。
 也因此,智財權的應用不再受限於實體部份,電子訊息、網路圖片、文章也開始受到規範與保護,要如何在這個處處是版權規範的環境中生存,就成為一門重要的課題了。
公司、商號等營業名稱之選取應注意避免侵害他人商標權
 依照商標法第62條之規定,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或「註冊
商標」,在未取得商標權人同意的情形下,以該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
,當作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
識別標誌,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信譽或註冊商標相關消費者混淆
誤認者,視為侵害商標權。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之人,得視其損害
程度依商標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對於可能發生侵害的危險行為,亦得預先請求防止。
 由於目前營業名稱之登記或主管機關,對於事業名稱是否核准登記(開業),僅考量有無其他公司以相同名稱核准登記在前,或在相同縣市區域是否已有其他事業以同一名稱登記營業來認定,並未與商標註冊之情形相互作檢索或勾稽。再加上一般業者可能以為「經營業主管機關登記核可」,即得享有營業名稱專用之權利,並未意識到其與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可能發生權利衝突的問題,等到業者以該事業名稱完成一切開業準備行為(包括訂製懸掛招牌、印刷型錄廣告或教材等),或實際從事商業行為後,卻面臨商標侵權指控,可能會損失慘重之局面。
 如果要查詢相關商標之註冊資料,可利用智慧財產局網頁上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中的圖樣文字查詢功能
(http://203.69.69.28/TIPO_DR/BasicIPO.html),鍵入相同之文字進行查詢比對,即可明瞭該字樣是否業經他人註冊取得商標權。若是已經使用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事業名稱、網域名稱,並開始營業的業者,建議應儘速到主管或登記機關,辦理名稱變更登記,以避免侵害商標權之法律糾紛。
【文章出處/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好人卡事件-網路用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
 網路上通用的文字、圖形、符號,可否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若商標
權人取得註冊後,其他人可否繼續使用?智慧局特別就商標註冊及合理使
用之相關規定,提出說明。
一、網路上流傳之通常用語,可否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
 商標最主要的構成要件在於應具備識別性,亦即,商標本身應足以使相
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並且可以藉以區別他我商品或服務來源。有關在
網路上廣為流傳之文字、圖形、符號,如果已經成為網友們經常使用之通
常用語,不具有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一般消費者也不會認為它是商標,若申請人單獨以該等文字、圖形、符號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應不具備商標之識別性,而無法獲准註冊。例如:「財源廣進」使用於祭祀用品商品;「風調雨順」使用於清酒、高梁酒等商品。都是常用之成語或用語作為商標圖樣,不具備識別性之典型例子。因此,如果「好人卡」、「囧rz」等文字、符號在網路上已經成為廣為流傳之用語,不論其原創者是誰?圖樣創意程度如何?由於在申請註冊前,該等文字、圖形、符號已經成為網路上流通之通常用語,不具有識別性,除非申請人舉證該文字或符號經其獨家使用,消費者一看到該文字或符號,已視其為申請人之商標,例如:「多喝水」、「大家說英語」等。另外,如果申請人以該等通用之文字、圖形或符號,結合其他圖文申請註冊,即使整體圖樣具有識別性,仍必須就該等通用之圖文,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聲明不專用,才有可能獲准註冊。而所謂聲明不專用,是指申請人就申請之整體圖樣取得商標權,但是對於圖樣中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或符號之部分,則沒有取得商標權,不得據以對他人主張權利。
二、其他人可否繼續使用?
 商標法所規範關於商標權的保護,於該法第6162條及第8183條分別訂有民事及刑事侵權救濟規定。商標權人可以在取得商標權後,據以主張維護其商標權。但是,如果使用人是以善意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即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因此,即使有申請人以該等在網路上流傳之通常用語申請註冊,並獲准取得商標權。如果其他人是以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該等文字、圖形、符號,非作為商標使用,原則上仍可使用,不受其商標權所拘束。
【文章出處/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便民服務措施--專利快辦及在地化服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順應資訊發達時代,積極推動優良服務環境,迎合
便民快速服務之需求,自(94)年4月起設立「專利簡易業務快辦中心
」,於該3樓設立專屬服務櫃臺,由專人服務,全程快速辦理針對無需調
閱專利卷宗審查之案件,其主要包括專利代理人登記、優先權證明文件核
發、專利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補發收據證明等案件,上述案件均當日送件
、隔日取件方式辦理。
 智慧局並表示為擴大在地化服務,原自94年9月起針對無需調閱專利
、商標卷宗審查之案件,如「專利、商標申請收據遺失補發」、「申請影印商標案件之檔案資料」等業務,授權由各服務處就地辦理,以達「上午送件,下午取件」之行政效率,並計劃於95年度起於各服務處陸續擴增辦理「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核發」及「專利證書遺失補發」業務;另將規劃「專利遠距面詢」業務,俾利申請人於就近服務處進行專利遠距視訊面詢作業。因此,中南部民眾辦理上開事項,得就近在台中、高雄服務處申辦,無須再南北奔波,以提升服務效能。
 另於94年7月1日起實施以快速便捷的網際網路「e-mail」方式傳遞「專利年費繳納通知及加倍補繳通知」,只要專利權人或專利代理人願意以此方式通知服務者,該局即提供該項服務。此外,為避免商標權人因一時疏忽,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辦理延展而導致其商標權消滅,或因逾越商標權期限才辦理延展註冊,而須加倍繳納規費,造成其權益受損等情形,智慧局自94年12月起已主動以紙本通知單或電子郵件通知商標權人或商標代理人,相關資訊亦公告於該局網站,避免商標權人權益受損,落實便民服務與商標權保護之政策。
【文章出處/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開放動植物專利保護,發展生技產業新契機
 我國專利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
學方法,不予發明專利。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換言之,
現行專利法僅准許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專利,其得受專利之範圍與世界各
國相較略為狹隘。
 目前我國農業生物技術研發成果相當豐碩,例如基因改良的木瓜、番茄
、青花菜、馬鈴薯和水稻等,各種技術改良之魚蝦水產,也有許多新品種
,此等生物科技蘊藏無限商機,如果給予專利保護,可鼓勵農業生物科技
之研發,並將研發成果透過授權而廣泛應用,從而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行政院生物技術產業指導小組」於(94)年8月23日已政策決定開放動植物專利,智慧局已研擬提出修正專利法之相關條文初稿,其中對實驗研究免責及農民免責等亦有相關之配套措施,初步規劃方向如下:
一、對於個人非營利目的之行為,或因研究實驗而實施他人之專利者,都將不受專利權之限制,不僅保障育種
  家對各種動植物育種之研究,也鼓勵農民、漁民或發明家從事改良之發明。
二、因應開放動物、植物專利對農民使用新作物或新品種所生之限制,參酌歐盟關於動植物專利之相關規定,
  對於農民留種自用的行為,亦不受專利權之限制。而所謂留種自用,是指自古以來農民習慣保留部分當季
  田間收穫所得之種子,以作為下一季種植或育種等目的之使用,因此,農民購買專利動物或植物或其種子
  時,其留種自用之行為,不受專利權之限制。例如:農民購買新品種之專利木瓜種子後,所種植長成之木
  瓜樹及其木瓜,不受專利權之限制,而新的木瓜種子農民亦可栽種、繁衍許多代,均不受專利權之限制。
  但是農民如果把新的木瓜種子販賣予他人,因已非留種自用,故仍會構成專利權侵權。
三、專利法雖然開放動物專利,但對涉及複製人類之技術發明具有高度倫理道德之爭議,故此等技術仍會以違
  反「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為由,而不准取得專利。
【文章出處/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燒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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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庫》
【專利】侵害營業秘密,刑法上身
【專利】與網咖有關之著作權問題
【專利】營業場所的點唱機問題
【專利】買硬體送軟體?
【專利】有關電腦軟體著作執行時之暫時性重製
【商標】商標一定要註冊?申請商標註冊後,其商標的期間為何?可否延展?
【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有何好處?
【商標】已在國內註冊之商標,在國外是否享有保護?
【商標】商標的種類有哪些?
【商標】商標構成的要素為何?
【商標】何謂商標的識別性?
【商標】商標權人應如何使用商標?商標法上的使用商標為何?
【商標】一個商標只能申請指定使用於一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嗎?
【商標】非商標所有人,可否使用他人的商標?
【商標】商標近似的判斷,以勞力士錶為例。
【商標】商標權太久不使用,有什麼法律效果?
【商標】商標權被侵害時,加害人有何刑事責任?
【商標】侵害商標權,民事損害賠償的範圍為何?
【著作權】何謂著作權?可分為哪些權利?
【著作權】何謂著作人格權,包含哪些權利?
【著作權】老闆〈公司〉與其員工〈受僱人〉誰是著作人?
【著作權】大學校園影印原文教科書之著作權侵害問題
【著作權】向他人租用影片,可否拷貝一份供自己使用?
【著作權】外國之著作是否受我國之保護?
【著作權】音樂著作權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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