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實部分: •人事時地物等案件事實經過,越清楚越好 •切勿隱瞞事實經過 •待證明事實有幾點 證據部分:(人證、物證) •有利證物提供於律師,判斷證物是否得為運用 •人證必須是當事人可以運用的角色 •人證盡量不是自己親戚與朋友等 •調閱當事人證物的有關單位 其他注意事項: •告知已委任其他律師辦理的法律程序 •訴訟目的達成可能性事前評估 •給予律師運用的和解金額總額 •提供案件案號股別 •告知律師案件委任訴訟內、外的目的 •與律師簽立委託書 •刑案被警方通知需到案說明,不要〝臨時〞自行前往,盡可能請律師陪同訊問 •刑案被告羈押禁見時,必須家屬委任後方得律師去瞭解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