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 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所謂不治之惡疾,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一六八0號判決,係指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常人所厭惡而不易治癒之疾病而言,另依學者之見解,則係指夫妻共同生活之障礙而不容易治癒之疾病;惡疾之中,或許有傳染性極強,或為常人所厭惡者,但此不為惡疾之絕對要件。
※ 立法意指為夫妻之一方所患不治之惡疾或其他夫妻間所存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對於夫妻共同婚姻生活有重大之障礙,如強令其維持婚姻,將使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姻生活長期陷於痛苦,已失去婚姻生活之目的,故將之列為裁判離婚事由。夫妻結婚本於相互所給予對方關懷、照顧,使夫妻彼此之生理及心理均能獲致,此為婚姻生活本質。
婚姻是否難以維持,判斷標準有維持婚姻的主觀意願,還根據客觀事實是否達到一般人也喪失維持婚姻希望的程度做認定。新聞中曾男長期昏迷,無意識狀態,哪時候會醒來不可預期,婚姻是在使雙方互相扶持、參與生活、分享經驗。在曾男呈植物人狀態,妻子無從共同經營婚姻生活,請求離婚判決,苗栗地院判定離婚獲准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