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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母親共同繼承父之財產 子女能否拋棄繼承將全部遺產由母取得?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現子女與母共同繼承父親財產時,如子女均拋棄繼承權,依上揭規定,即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與配偶按人數平均繼承;如無孫子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規定:「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即由第二順位之父母與配偶共同繼承。故子女拋棄繼承權後,除非第二至四順位繼承人均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因此,子女拋棄繼承時,須先確認並無其他後順序之繼承人存在,方能使母親取得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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