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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遺囑在遺囑人死亡後始發生效力,如遺囑之內容方式有所不明,自無從向遺囑人探求真意,此時唯有在場之見證人得為證明,遺囑見證人既須立於公正立場,如見證人之能力有所未足,或其本身與遺產繼承有利害關係,足使人懷疑其公正性時,實不宜擔任見證人此一重任,故民法規定下列人士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禁治產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發佈日期:200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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