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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大陸女子來台逼其賣淫與媒介偷渡來台自願賣淫之女子與他為性交,其責任有何不同?
  前者是俗稱之「逼良為娼」,依刑法第231條之1的規定,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性交之行為,成立圖利強制使人性交罪。後者立法者為擴大處罰色情業者,對於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媒介以營利者,於刑法第231條定有圖利使人性交罪。而且這二條規定皆設有處罰常業犯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