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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民法第一○三○條之一規定減省遺產稅?

  按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此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現夫妻之一方死亡後,對於所遺留之財產,應課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惟生存配偶就死亡配偶之財產,既可依上揭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故繼承人欲減少遺產稅之繳納,得由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死亡配偶所留遺產分離出剩餘財產後之餘額作為死亡配偶之遺產,再據以計算課征遺產稅,此舉即可減少遺產稅之數目,達到合法避稅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