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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同居所生子女可否繼承父母遺產?**

  男女同居,縱有夫妻之實,然未經公開儀式與二人以上證人見證,仍非屬法律上之夫妻關係(民法第982條第一項及第988條第一款參照)。
  是故,男女同居時所生之子女,仍屬民法規定之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條參照)。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以婚生子女視之,故同居所生子女得繼承生母之遺產;但該子女除非經生父自幼撫育或認領,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或嗣後生父與生母結婚,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而發生法定親子關係得繼承生父之遺產外,否則對於生父之遺產尚無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