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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首度彈劾濫用自由心證法官〈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監察院通過彈劾台北地院法官,並移送司法院公懲會審理,彈劾案文指該法官依法判決,不但對累犯並未依法加重其刑,而且在不符合緩刑的要件下卻諭知緩刑,乃援引不存在資料為判決基礎,其為「濫用心證」這也是監察院首度針對濫用自由心證的法官提出彈劾。 法律教室: 本案涉及是否濫用自由心證問題,所謂自由心證係指法官依據證據資料為事實認定並對證據為自由評價判斷。但所謂之自由並非毫無限制,仍然要受「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所拘束。惟基本上若不違反上述限制,經合法調查,證據之證明力高低全賴法官判斷。此外,有所謂之「誤判」問題,蓋刑事裁判所追究者為正確與公平,倘無法保證其公平性,無論刑事裁判如何迅速有效,仍難以獲得人民之信賴。對於誤判的救濟是,倘案件尚未確定應以上訴為之,確定之裁判則依再審或非常上訴救濟。以此觀之,上述案例,是否屬濫用自由心證問題,即有疑問,但無論如何,由於刑事裁判之法官應小心謹慎,如履薄冰,唯恐有失,始能避免錯誤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