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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原因為何?

親子關係之發生有四種原因:婚生、準正、認領、收養。
‧婚生:   
嬰兒一出生,即與其母發生親子關係,而嬰兒於受孕時其父母具有婚姻關係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當然也與其父發生親子關係,如母親受孕時與父親無婚姻關係,則需生父以認領或撫育方式認領該名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或生父與生母結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方能發生親子關係。
‧準正:   
母親受孕時與父親無婚姻關係,則生父與該子女不具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惟生父嗣後與生母結婚,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該子女與生父即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此即日常生活中所稱之「先上車後補票」。
‧認領:   
非婚生子女出生後,如經生父扶養,或經生父意思表示認領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該子女與生父即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惟此係就子女與生父之關係而言,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亦即子女與其生母當然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沒有必要經過認領之手續。
‧收養:   
子女如非親生,則透過收養程序,亦可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