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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之意義為何?**
親子關係一旦產生,除發生倫理親情之意義外,最重要在於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父母對子女方面: 1.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 2.懲戒權:父母於必要範圍內得懲戒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3.同意、代理權: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4.特有財產之管理權:對於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並有使用收益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5.扶養子女之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 ●子女對父母方面: 1.子女應孝敬父母。(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 2.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3.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條) 4.扶養父母之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 ●父母子女相互間:父母子女互有遺產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