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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屋可否處分〈出賣〉?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甚為常見,因此時未成年子女不具經濟能力,無從負擔買賣價金之支付,皆悉以父母之財產支付,故未成年子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應認屬無償取得,依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復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故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之不動產,縱其買買價金係由父母支付,如非基於子女之利益,尚不得處分之。   惟此有例外情形,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四五六號判例:「父母向他人購買不動產,而約定逕行移轉登記為其未成年子女名義,不過為父母與他人間為未成年子女利益之契約(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契約),在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既無贈與不動產之法律行為,自難謂該不動產係由於父母之贈與,故父母事後就該不動產取得代價,復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第三人提供擔保而設定抵押權者,不得藉口非為子女利益而處分應屬無效,而訴請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