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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為賣方向銀行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買主如何因應?
  出賣之房屋如經出賣人向銀行設定抵押貸款,按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則買受人縱取得所有權,原來之抵押權亦不受影響,一旦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未能受償,銀行仍得聲請拍賣該抵押物受償,買受人勢必蒙受損失。故買受人發覺買賣之房屋有抵押權存在時,應請求買方於移轉所有權時將抵押權塗銷,如賣方無力一次清償,買方亦可辦理承受該抵押債務,並將抵押債權額自買賣價金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