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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
房屋違建部分是否可作為買賣標的?
所謂違章建築,係指於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二條)。違章建築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致買受人無法順利取得所有權,然因違章建築仍為具有財產價值之物,且在遭執行拆除前,尚可繼續使用,故實務上仍不妨作為交易之標的,出賣人仍負有交付於買受人占有使用之義務。
發佈日期:2005-04-25
延伸閱讀:
房貸如約定由買方負責償還,買方未履行時,對賣方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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