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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可否為未成年子女買保險?子女可否為父母買保險?
  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因而,父母得為子女或子女得為父母訂定有效保險契約(保險法第十七條參照)。   而依保險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人壽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上揭規定於健康保險(保險法第一百三十條)、傷害保險(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之,由此可知法律並無限制父母子女相互間,不得為對方購買保險,惟投保人壽、健康、傷害保險時,需要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而父母為未滿十四歲之子女訂定人壽與傷害保險契約時,依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金額。」如子女發生保險事故,僅得受喪葬費用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