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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遭人占用時,拍定人如何處理?
  按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第三人對其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其占有為前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者,前項規定亦適用之。依前二項規定點交後,原占有人復即占有該不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前項執行程序,應徵執行費。」,故通常除非於查封前已訂有租賃契約,於拍定後不點交者外,一旦經法院拍定後,屋主若不主動遷離,法院可解除屋主之占有將法拍屋點交予買受人,如點交後原屋主復行占有時,拍定人得聲請執行法院解除其占有再點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