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親子關係
胎兒之權利如何保障?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因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惟應屬胎兒享有之利益,如待其出生始能享有,又恐保護不週(如胎兒之繼承權: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故民法第七條特別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以保障胎兒之權利,使胎兒亦能享受權利,但胎兒若將來死產,則為其預留之權利即歸消滅。另此項保護胎兒權利之規定,於胎兒不利時,如令胎兒承擔義務時,則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