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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遺棄父母或父母遺棄子女,怎麼辦?**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直系血親彼此間互負扶養義務。故父母子女間依法令對於對方有扶助、養育、保護責任,如子女遺棄父母或父母遺棄子女,或不提供生存所需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令其生命發生危險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子女違反前揭規定,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如未達發生生命危險之程度,被遺棄之一方如不能維持生活(如為子女,尚須無謀生能力),得向對方訴請給付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