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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本(總)公司與分公司?
  公司法第二條第二項明定,本(總)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而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此規定已明確說明本(總)公司與分公司間之法律上地位。   一般而言,公司於設立之始,依法應於公司章程中記載本公司所在地,故公司於籌備階段至設立登記間,即會有本(總)公司出現;而分公司如於設立登記時即設有分公司的話,則會在章程中記載其為分公司及其所在地,因為此事項為法定之應記載事項;然而,如於公司設立登記之初並未設有分公司,係於公司成立後,因應業務發展而有設立分公司之需要,則須先變更公司章程,將分公司及其所在地記載於章程中,方能進行籌備成立分公司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