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企業法律 >公司法 >公司之消滅(一般程序)
至何時方能分配公司財產?
  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清算中必須俟公司清償債務完畢後,確有剩餘財產時,才能依股東出資比例或持股比例進行分配(公司法第九十一條、第三百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