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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發行特別股?其發行目的為何?

  所謂特別股係指表彰股東權所具之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表決權等權利內容異於普通股而言,故發行特別股之目的亦係為限制特別股股東其股東權之行使,例如,因欲興建廠房、購買機械以增產生產量能,然又不希望公司之決策方向受影響,故乃發行股息紅利分配具有優先分配權但表決權受限制之特別股。
  特別股得於公司設立時或公司成立後發行新股時發行特別股,惟公司於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或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亦即在公司之營利能力不足或債信欠佳,為保護社會大眾之權益,不許其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又公司欲發行特別股,須於章程內記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且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如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但如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