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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能否溢價或折價發行?
  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實務上,過去證券機關將發行股票價格高於十元(票面金額)者,稱為溢價發行,這是被允許的;而以低於十元(票面金額)的價格發行股票,即折價發行是不被許可的。但事實上,公司股票能否折價發行,爭議已久,故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新修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新法這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發行股票時可以視公司股票之市價,市場資金緊鬆之情形,決定股票發行之價格,許多股票市價低於票面金額之上市、上櫃公司,將可依這項規定增資發行新股,以便籌措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