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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或公告應於何時完成?
  於一般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而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開會通知。又如係臨時股東會之召集,則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於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則應於十五日前公告開會通知。(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另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而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開會通知。又如係臨時股東會之召集,則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於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則應於三十日前公告開會通知。(參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