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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定刑及宣告刑?
所謂法定刑是法律上所抽象規定之刑罰。也就是對於一定之犯罪行為,刑罰分則各法條所規定其刑罰之刑。又可分為絕對法定刑原則和相對法定刑原則,前者係指何種行為是犯何種罪名,應科何種刑罰,均以條文一一規定,法官無選擇伸縮之餘地。例如刑法第三三四條:「犯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一、放火者。二、強制性交者。三、擄人勒贖者。四、故意殺人者。」;後者係指某種犯罪行為,法律僅規定科刑之標準,在此法定刑標準範圍內,予法官以選擇伸縮之權力。例如刑法第二七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可在此刑度內,依自己之心證而決定其應有之刑度。至於宣告刑則係指裁判上實際量定以後對外所宣示之刑罰,即在法定刑之範圍內,量定一定之刑罰,而為科處之宣示者,乃被告因具體之犯罪行為,必須接受執行之刑罰。例如甲殺人,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此外,還有一種最輕的主刑,即罰金,對於被告處以一定金額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