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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執行死刑?其程序、方法為何?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執行死刑原則上係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條至四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即行政院法務部),再加審核;死刑應於監獄內執行之,且應由檢察官蒞視,並命書記官在場,由在場之書記官製作筆錄後由檢察官及監獄長官簽名。執行死刑之方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九十條規定:「死刑用藥劑注射或槍斃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惟目前實務上多採用槍斃方式,又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知本人,俾其得知,而於身後家庭等事務,有所佈置及預立遺囑等處置(監獄行刑法第九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