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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無期徒刑?受刑人有無出獄之可能?

顧名思義,無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嚴厲的一種終身監禁的刑罰制度。一般認為監所人員對於終身監禁人難以施行感化,受刑人長期監禁多和社會隔絕,依統計,人被關十幾年後就會缺乏社會能力,寧可永遠待在監獄中,不再重新踏入社會,這和特別預防思想相違。惟無期徒刑之受刑人並非永遠無重返社會的可能,現行法制上尚有下列途徑:
(一)假釋: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94.02.02修正):「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二)大赦:指對特定罪犯或一般罪犯,普遍地捨棄其刑事追訴與處罰,所以在刑之宣告前大赦者,追訴權因而消滅,若在刑之宣告後大赦者,其宣告失其效力(赦免法第二條參照)。大赦程序應經立法院議決(憲法第六十三條)
(三)特赦:係對受判決確定之被告捨棄其刑之執行,故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刑,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赦免法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