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家庭法律 >協議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或監護權
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如果阻撓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他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應如何救濟?

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他方,有權依法院酌定之方式或雙方約定之方式,與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惟若遭遇他方惡意阻撓時,其依法院酌定之方式者,此際,可持該法院之會面交往裁定,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以公權力排除阻撓。若依約定方式者則須另行由自己為原告,他方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使會面交往權之訴訟,待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實際上,為讓法院能有明確依據以便判決,協議離婚時,最好詳細明定會面交往方式,切忌使用如「隨時探視」等之模糊約定。

(本文最近更新日期:2018年7月,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