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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之行刑權期間多久?
「行刑權時效係指於科刑裁判確定後,基於一定之原因,不能執行其刑,而由於時間的經過,刑罰的執行權因而消滅,不得再執行的意思」。經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有期徒刑之行刑權時效期間依法定刑刑期長短有不同規定: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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