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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和罰鍰有何不同?
國家法律對於違反者之處罰依其性質而設有不同的處罰規定。就金錢而言,行為人違反之法規不同,其所使用之法律用語也有區別,例如違反刑法或行政刑法之用語為「罰金」,違反秩序法之用語為「罰鍰」。刑法大家都懂,例如有關賭博罪之處罰依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又如竊盜罪之處罰依刑法第三二0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至於行政刑法則指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而科以刑法上刑名之處罰,例如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九條,所列各款行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甚至民事特別法中也有處罰金之規定,例如公司法第九條就公司資本不實之處罰規定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性質上仍屬違反行政上之義務)。而罰鍰則係行政法上違反其義務對之所為的金錢罰,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制止其營業。又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十六條亦有處罰鍰之規定。二者性質,依據固有不同;處罰方式,救濟途徑也不一樣,罰金是由法官宣判,罰鍰由行政機關科處;前者之救濟依刑事訴訟法上之上訴規定,後者依行政救濟程序,即訴願,行政訴訟救濟之。又刑事訴訟法上亦有罰鍰之規定,散見於證人、鑑定人、通譯等違背法定義務各條中。但罰鍰不得就受裁判人之遺產執行,此與罰金相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