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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科刑時會考慮那些標準?
近代刑法之立法原則,大抵採用相對法定刑與絕對宣告刑兩種原則,其目的無非在求罰當其罪。但犯罪情狀複雜,如何才能適當地審酌,各國多有審酌標準與伸縮範圍之規定,這就是科刑的標準,又稱量刑的標準。依刑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例如殺人之動機是出於復仇或謀財害命或出於義憤,皆是法官必須考量的。 (二)犯罪之目的:例如竊盜是為了揮霍或是看病。 (三)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例如是否基於義憤而殺人。 (四)犯罪之手段:例如用殘暴之手段殺人。 (五)犯人之生活狀況:例如富裕或失業。 (六)犯人之品行:例如是素行溫和或是偶然傷人。 (七)犯人之智識程度:即犯人辨別是非的能力,例如是否知法犯法。 (八)犯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例如是平常即有夙怨或是同事朋友。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即犯罪對外界所生之影響。 (十)犯罪後之態度:例如是否配合或是否有後悔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