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刑事法律 >認識刑罰
何謂自首?是否一定會減刑?
所謂自首是指犯罪人於犯罪未被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自行申告其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94年02月02日刑法修正後,自首減刑採得減,法官有裁量減刑之權。 而所未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七五年台上一六三四號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