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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累犯?如何處罰?
所謂累犯是犯罪人於犯罪裁判確定,受一定刑罰之執行後,更犯一定之罪。有關累犯之規定,依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故對於累犯的處斷,乃規定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二分之一是最高限度,究應加重多少,由法官酌情決定之。惟累犯之再次犯罪,並非限於必須與前次犯罪為相同之罪名(例如:前犯竊盜罪,執行完畢後,再犯竊盜罪),只要前犯罪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無論罪名為何,均可構成累犯。被告若為累犯,則其要享受易科罰金、緩刑之寬典,均極為不易,且假釋之條件亦較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