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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連續犯?如何處罰?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詳言之,行為人出於一個概括犯意,連續數個可以獨立成罪之故意行為,分別觸犯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者。也就是說所謂出於概括犯意,必須其多次犯罪行為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畫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犯意之進行,若中途另有新犯意發生,縱所犯為同一罪名,究非連續其初發之意思,即不能成立連續犯(七十年台上六二九六號判例)。例如行為人計畫多次在百貨公司行竊。連續犯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擬制成一罪,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若符合連續犯之條件,其獲得易科罰金或緩刑之機會均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