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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易科罰金?應具備那些要件?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對於輕微犯罪,處短期自由刑,為免執行困難,鼓勵自新,特准以罰金代替自由刑之執行。依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