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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緩刑?應具備那些要件?

所謂緩刑是對於特定情形下的犯人,為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害,獎勵犯人改過遷善,將刑罰置於停止執行的狀態,於一定期間內,受刑人如無犯罪行為,即確定免除其刑罰的執行,因而使宣告的刑罰失其效力的制度。
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緩刑要件放寬:未曾因故意犯罪,或前案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
(一)修正第74條第1項規定「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附條件之緩刑:修正第74條第2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2項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除第4款公庫外,支付對象增列「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