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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為何會撤銷,其效果為何?
假釋制度既為因受徒刑執行的受刑人悛悔有據而設,故如有與其目的相違者自應撤銷假釋,回復刑罰之執行。依94年02月02日修正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又所謂宣告,須在假釋期滿前受裁判確定,因若未確定則可能改判無罪或其他較輕之刑之罪,但如此一來則可能因裁判之快或慢,產生可撤銷與不可撤銷之不公平結果,而且可能使假釋出獄者於假釋即將期滿時,故意更犯罪。所以第七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