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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應宣告褫奪公權?並自何時起算期間?
依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褫奪公權的種類和要件可分為:(一)無期褫奪公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二)有期褫奪公權: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褫奪公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所以褫奪公權之效力期間或為終身,或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其起算,褫奪公權終身者,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有期褫奪公權者,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此之赦免包括特赦及減刑,而不包括大赦,因如經大赦,則罪行之宣告已失其效力,自無何時起算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