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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外役監?那些受刑人可到外役監?

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目前有關外役監之法律依據為「外役監條例」。其功能在於使受刑人經由高度或中度安全管理監獄矯正後,將該受刑人移至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收容矯正,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目前台灣有二個外役監一為明德外役監(台南縣),另一為自強外役監(花蓮縣),依外役監條例第四條規定,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
(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

又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
(一) 犯刑法第一六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
(二) 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者,不在此限。
(三) 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
(四) 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