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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期報到接受執行刑罰,法院會如何處理?是否會加重處罰?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審判中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即拘提之。但如受刑人無一定之住居所、或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得不經傳喚,而逕行拘提之,以防其逃亡。如已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但受刑人於偵查中或審判中,曾經具保者,如經傳喚或拘提不到,檢察官得以命令,為保證金之沒入,並得就具保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如經責付者,應命受責付人負責交案。但如受刑人逃匿無法交案時,除足以證明受責付人,有藏匿受刑人或便利其脫逃之情事外,尚難令受責付人,負何刑事責任。又刑法第一六一條第一項規定:「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故除非已經被拘提,管收、羈押或監禁後脫逃者始構成犯罪,未遵期報到接受執行刑罰,尚不構成犯罪,法律上亦無加重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