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醫依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受刑人現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 (二) 受刑人衰老或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 得斟酌情形,執請監督機關(即法務部)許可後,保外就醫。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得廢止保外醫治之許可。至於羈押中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一四條第三款規定,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得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保外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