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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能否返家探親?
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准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下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第二項則規定,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準用第一項之規定。第七十五條則規定受刑人有第七十四條之應予獎賞之事由時,其獎賞方法得採讓其返家探視之方式為之。相較於第二十六條之一的特別返家探視,第七十五條稱之為特別獎賞之特別返家探視。二者不同者,前者有管理人員戒護,後者沒有。又依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受刑人遇有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許其返家探視。受刑人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其返家探視,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其在外日數不算入執行日期。其故意者,並以脫逃論罪」。相較於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