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收上架費處罰案,行政院撤銷原處分〈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家樂福量販店向供貨廠商收取與經營無關的不當回扣,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罰。家樂福公司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救濟,法官認為公平會應該先建立明確的指導原則,才能處罰業者,撤銷公平會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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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擬就程序與實體討論分別討論:
〈一〉程序方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處罰,係典型的行政處分,受處分人應循行政救濟程序為之。即依訴願、行政訴訟方式提起救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訴願法[$400026$]第十四條第一項〉。倘不服訴願決定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400117$] 第四條,[$400219$]第一○六條參照〉。
〈二〉實體方面: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是否違法?行政法院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401709$]第二十四條為處罰之依據,有欠明確。實則,第二十四條所謂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皆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法院對不確定法律概雖得完全審查,但有例外,即所謂「判斷餘地」之下,行政機關有最終的評價與決定,法院應予尊重。其中委員會所作決定,如「有線電視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文化資產保存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專家判斷,「公平交易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或解釋〈公平法[$401714$]第二十八條〉,故行政法院是否不當介入,尚有爭議。
發佈日期:200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