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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防治性騷擾之法令彙編?
  目前各地方政府對於防治性騷擾依其需要各自訂定規範,例如台北市有「臺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要點」,台中市有「臺中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自治條例」內容如下所示,其他縣市相關規定可自行上網查詢。 臺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要點 1.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一日臺北市政府(87)府勞二字第8702248500號函訂定 一、為防制臺北市工作場所性騷擾 (以下簡稱性騷擾) ,維護兩性工作機會平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有關性騷擾案之認定、調處事務,得指定臺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 三、雇主應致力保護受僱員工,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四、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四)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 (五)強暴及性攻擊。 (六)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五、事業單位或雇主應建立員工性騷擾申訴制度,妥善處理員工性騷擾申訴案件,並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必要時,得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成員得由雇主或事業單位指定熟悉勞工事務者共同組成,其中女性委員人數 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六、為預防性騷擾事件之發生,事業單位或雇主應對其受僱員工施以性騷擾防制教育訓練。 受僱員工對是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七、事業單位或雇主應於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管理規章中明定禁止工作環境性騷擾情事之發生及相關教濟措施。 八、本府應切實宣導性騷擾防制觀念,使各企業內雇主及員工周知,其創和諧安全之工作環境。 九、本府應設置性騷擾防制專線,提供申訴服務。 十、本府對民眾申訴性騷擾案件,應指派專人調查,並於調查過程中嚴守保密原則,不得藉故推諉、拖延或拒絕。 一一、本府為調查審理性騷擾案件,得請求事業單位或雇主主動提供各種相關資料。事業單位或雇主對於前項之請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得視情節輕重,依有關法令處罰。 臺中市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自治條例(90.08.10.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臺中市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一一0三0七號令公布全文十三條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制本市工作場所性騷擾,維護工作平等,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性騷擾爭議事項由臺中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 本自治條例所稱性騷擾係指第四條所定各款行為。 第三條 事業單位或雇主應保護受僱員工,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環境。 第四條 事業單位或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其員工或員工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性之強暴或攻擊。  二、以懲罰或威脅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三、以性行為或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四、展示具性誘惑或性意涵之圖片和文字。  五、性別差異所產生歧視、蔑視或侮辱之態度及行為。  六、其他足使人產生與性有關之不悅或冒犯性質之言語或行為。 第五條 事業單位或雇主應建立員工性騷擾申訴制度,妥善處理員工性騷擾申訴案件,並確實維護雙方當事人之隱私權,必要時,得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成員應由各事業單位工會或員工選舉產生共同組成,其中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六條 事業單位或雇主應於團體協約、工作規則或管理規則中明定禁止工作環境性騷擾情事之發生及相關救濟措施。 第七條 事業單位或雇主每年應對其受僱員工施以性騷擾防制教育訓練。但事業單位員工在一百人以下者,得以宣導代之。受僱員工對前項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八條 本府應切實宣導性騷擾防制觀念並提供性騷擾防制宣導手冊範本,使各企業內雇主及員工周知,共創安全和諧之工作環境。 第九條 本府對民眾申訴性騷擾案件,應指派專人調查,並於調查過程中嚴守保密原則,不得藉故拖延、推諉或拒絕。 第十條 本府為調查審理性騷擾案件,得請求事業單位或雇主主動提供各種相關資料。 事業單位或雇主對於前項之請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一條 違反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本府對其負責人或行為人得各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處罰經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十二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