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籃球明星姚明肖像遭侵權,提訴訟控可口可樂〈本篇報導由李清輝律師法律解說〉
報載NBA火箭隊大陸籍中鋒姚明已在上海提出訴訟,控告可口可樂公司未經他同意,在產品印上中國大陸男籃隊幾位球員穿著國家隊運動衫肖像,他認為是侵權行為,要求可口可樂公司公開道歉和象徵性的一元人民幣補償金。可口可樂公司對此強調是以集體形式使用,應是合法的。 法律教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違反「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可適用「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是依前述法律及司法見解,若未經姚明同意,可口可樂將姚明肖像使用於產品包裝之行為應認為構成侵權行為,姚明可要求道歉並賠償損失。因此,本案中重點渠在於姚明是否同意可口可樂使用其肖像。可口可樂以其與國家隊簽約,依法可使用國家隊球員之肖像而認其行為合法。但國家隊是否可授權可口可樂使用姚明肖像?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體育總局曾於1996年發佈文件載明「國家級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產都屬於國家所有」,惟肖像權為個人所享有私法權利之一,依一般法治國家所遵循之「法律保留原則」,即涉及權利之產生、變動、剝奪等事項,非根據法律規定不得為之,是單憑一紙行政機關之文件並無權剝奪私法權利,因此如姚明於加入國家隊時並無同意國家隊使用其肖像並且可以再授權他人使用,則由於可口可樂並未由可合法授權之人取得授權,其仍應負侵害肖像權責任。   另如本案是發生於我國,民法[$18$]第十八條規定,於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190$]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204$]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民法第十八條所謂之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