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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分配拍賣所得價金?

  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一條前段)。其分配之方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債權數額平均分配。
    其分配順序如下: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之費用,應最優先分配(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不僅優先於擔保之債權,且優先於土地增值稅。蓋若無此等費用,強制執行無從進行。
  (二)土地增值稅次優先(稅捐稽徵法第六條)。
  (三)抵押債權。有數抵押債權者,依其登記的順序,定其優先順序。(民法第八百六十五條、第八百七十四條)。
  (四)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償之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五)依關稅法應繳或應補繳之關稅,應較普通債權優先清償(關稅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
  (六)普通債權(按其債權額數之比例,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