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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事務所的經營型態有哪些?

  由於目前律師執業,法律規定應設事務所(律師法第48條),並不得以公司型態經營,所以其型態不外乎獨資、合夥、隱名合夥。此外,坊間普遍存在之「合署辦公」,則是數名律師各自獨立執業,但事務所之人員、設備共用,並依約定分擔費用。至於事務所常掛有“國際”、“聯合”等字樣,既無關經營型態,和規模大小也無必然關係。

  獨資之事務所,往往規模較小,不足以處理龐雜的案件。

  合夥之事務所,規模可以較大,但意見不合、利益分配不均,造成事務所之分分合合,是其最大的缺點。合署則純為聯合辦公而已,或許門面較亮麗,惟律師各自接案,各負盈虧,與獨資事務所並無太多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