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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聘請之律師尚未來到、能否要求等待?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前段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因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及九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二十四小時之內。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而等候時間內不得訊問(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二項)。所謂之二十四小時,是拘捕後解送至法院之解送時限,目的僅在於準備工作而已,藉以蒐集判斷羈押要件之必要資訊,非為本案犯罪之偵查所設之時限,否則別說四十八小時,恐怕四十八日也不夠,但實務的心態多有誤解。故依前述,犯罪嫌疑人聘請之律師尚未來到,可以要求等待,應無問題。又應予注意的是,若已逾四小時而辯護人尚未趕到者,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仍得行使緘默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但二十四小時之時間則繼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