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其他話題 >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可以用來主張權利
例如: ◎雇主不發給員工工資,員工主張權利 範例:台端積欠本人民國○○年○○月至○○月薪資,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按工資係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勞工既已提供勞務,雇主即應給付薪資,且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勞動基準法第廿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為此特函告台端於文到七日內迅為給付,否則除依法報請主管機關外,並依法訴究,絕不寬貸。 ◎員工侵占公司款項,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範例:緣○○○於民國︵下同︶○○年○○月○○日至本公司擔任○○○○一職,並由台端擔任其職務保證人。惟○○○竟利用本公司委託其收取貨款之便,收取多家客戶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元未交還本公司,且於○○年○○月○○日起即曠職至今。核○○○私吞公司貨款,已涉刑法業務侵占罪嫌,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已逃逸無蹤,台端既為職務保證人自應連帶賠償本公司之損失,限台端於文到○○日內出面協調賠償事宜,逾期本公司將循法律途徑向台端求償,相關函達,切勿自誤為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