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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組成?
  按調解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八、十九條),為達此目的,調解委員非具有專門知識經驗及服務熱忱,不足以成事。故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市長就鄉、鎮、市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推薦,並檢送其姓名、學歷、經歷及家庭狀況等資料,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任期四年;其因故解聘者,除另有規定外,亦應送請原同意機關同意後為之。」,並於第二條規定其組成人數「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主席。鄉、鎮、市行政區域遼闊、人口眾多或事務較繁者,其調解委員名額得由縣政府酌增之。但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