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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與獨資商號、公司有何不同?
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現實中,合夥乃獨資與公司外,常見的營利組織,但是合夥與獨資非法人組織,故其無獨立之法人人格,而公司具有法人人格,有權利能力,此外,公司為營利法人,必以營利為目的,合夥則無限制,得以宗教、慈善、學術及其他各種事業為目的。而且,合夥團體既無權利能力,所以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公司之財產,則屬於公司本身之單獨所有。至於合夥與獨資商號從字面和法條定義便可知其差異,前者具有團體性,後者即係自然人個人所有。